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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7日 来源: 分享到:
前 言
为将“律师顾问”打造成石家庄市律师队伍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的品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在律师顾问专题网页上特推出业务研讨板块,将兄弟省市律师开展法律服务的典型事迹及有关理论研讨文章刊登,供大家参考,以鼓励各律所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律师顾问活动,勇担社会责任,做律师公益的标杆。望广大律师积极踊跃投稿,献言献策。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律师的社会责任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变迁而不断更新并丰富着自身的内涵。
律师的社会责任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社会规范、职业道德等产生的,律师应当对社会承担的责任的统称。其中,法律规定是律师社会责任的第一来源。而法律援助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公益活动,直接体现律师的社会责任。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了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规范是律师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以“既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是律师社会责任的重要基础。职业道德是律师社会责任的重要补充,以“严格依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应当是律师社会责任的内生源泉。
由于受到“经济人”和“社会人”双重角色的困扰,同时受律师职业属性社会认知度不高、社会公益参与平台不太健全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律师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舞台上所扮演的角色一直影响不大、缺少光鲜,加上极少数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诚信观念不强,导致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屡受诟病。因此,必须按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律师行业规范的要求,教育动员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作为一个自然人,律师拥有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但作为一个社会人,律师只有自觉地把个人理想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中,把个人奋斗融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奋斗中,在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实现个人价值。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二是业务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关系。业务发展是律师生存和发展之本,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自身的努力追求业务的最大发展,自是无可厚非。但是,在追求业务发展的同时绝不能忽视肩负的社会责任。除必须履行法定的社会责任(法律援助等)外,还应当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积极从事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比如,为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提供法律帮助、为地方政府重大招商活动提供法律支持等。三是物质实现与个人道德升华的关系。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如果单纯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便失去了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基本道德。中国历来是礼仪之邦,自古以来一直传承着“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的传统美德。2001年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公民道德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实现物质利益的同时,不忘社会责任,律师个人的道德会得到升华,个人的价值也会在社会的认同中得到最大的实现。
作为律师工作主管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自律组织的律师协会在组织引导律师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责无旁贷。首先,必须强化引导。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执业行为的相对独立性,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不尽相同且不易固定,这就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加强组织引导。其次,做好沟通协调。律师队伍作为一个职业团队从事社会公益,或整体,或分散,都必须有一个机制健全、运转顺畅的平台。再次,加强检查监督。严把“入口关”,把拥护宪法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首要条件,把品行良好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基本前提。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管理,把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良记录制度,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有收取财物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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